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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唐能对法律语言的语境认知

发布时间:2015-09-17 15:09:14 作者:唐能翻译 分享至:
翻译公司上海介绍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法律语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所组成,部分地由日常用语组成。法律与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关于法律语言的概念有诸多观点,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在英语中指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法律事务的用语,还指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还包括法律文书和诉讼口语等。随后,法律语言向逻辑学方向发展,注重书面语的研究。到19世纪中期,受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的影响,把法律看作一个封闭的体系,而不带任何主观的﹑道德的或政治的色彩。这一翻译英语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研究只针对法律语言的语法结构。而研究的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普遍语法”。学者古德里奇(Goodrich)认为,法律语言是独立于语境(context independent)且自成体系的(selfcontained)。法律文本是事先写好的,意义也就先存在了。只要用语文学的方法就能解读。这一阶段研究确定了法律语言词汇的特征。但是这一研究方法将法律语言学囿于一个纯粹的符号系统来研究,好像这个系统就是产生独立的句子的系统,而这些句子又完全不受实际使用时包括心理的以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语言的研究仍然局限于语言本身,依赖于语言学的研究和成果。
翻译公司上海介绍法律语言学的第三个发展阶段则超出了传统的法律语言学注重语言内部结构,诸如词语、语义、语序和句法等的研究,借助社会学、人类学的视角和方法来探讨法律语言的文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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