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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翻译公司:探讨法律文书翻译中的“字结构”

发布时间:2015-12-11 17:55:05 作者:唐能翻译 分享至: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为了遵循国际惯例,把地方法规翻译成英文,以遵循国际惯例,满足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各地政府开始组织翻译人员把地方法规翻译成英文,翻译公司在翻译过程中,深有体会的一点是法律文书中“的” 字结构的翻译。上海翻译公司想结合翻译过程中学习的一些实例,谈谈一些体会,以就教于各位专业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
  1、Whoever式:
  原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分析:逻辑主语是行为者,而且句子比较短,适合使用这种句型。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文书不用those who 句型,因为这种句型比较口语化,与法律文书的文体要求不符,whoever同时又有包括一切人的含义,比较适用于这种泛指一切人的句子。
  2、Anyone who 式:
  原文: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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